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4854-2010 粮油机械 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油机械产品包装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随机文

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油机械产品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413 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934 联运通用平托盘 主要尺寸及公差

GB/T 4768—2008 防霉包装

GB/T 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 4879—1999 防锈包装

GB/T 4892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T4897.4 刨花板 第4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

GB/T 5048—1999 防潮包装

GB/T 5398 大型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284 框架木箱

GB/T 7350—1999 防水包装

GB/T 8166 缓冲包装设计方法

GB/T 9846.3 胶合板 第3部分:普通胶合板通用技术条件

GB/T 10819 木制底盘

GB/T 12339 防护用内包装材料

GB/T 12464 普通木箱

GB/T 12626.2 硬质纤维板 第2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

GB/T 13024 箱纸板

GB/T 13123 竹编胶合板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471 运输包装件尺寸与质量界限

GB/T 18127 商品条码物流单元编码与条码表示

GB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8925 滑木箱

GB/T 18926 包装容器 木构件

GB/T 24854—201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花格箱 crate

箱面用木板条等钉合制成的栅栏状木箱。

3.2

封闭箱 fully sheathed case

箱面以硬质板状材料构成的全封闭包装箱。

3.3

滑木 skid wood

构成底座或底盘的纵向主要构件,起承载产品、起吊和滑动包装件的作用。

3.4

枕木 load bearing,crosstie

与滑木呈垂直方向排列,连接两根或几根滑木构成底座,起承载产品作用的构件。

3.5

包装材料 packaging material

用于制造包装容器、包装装潢、包装印刷、包装运输等满足产品包装要求所使用的材料。

3.6

产品包装 packaging

包裹产品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称。亦指对产品实施包装的过程。

3.7

包装件 package

产品经过包装所形成的整体。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产品包装应由制造厂根据产品特点、储运条件,选择适当的内外包装方式、包装材料以及防护措
施,确保产品完整不受损失。

4.1.2
产品包装应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的要求。在正常的储运、装卸条件下,应保证产品
自发货之日起,12个月内不因包装不善而产生锈蚀、长霉、降低精度、残损或散失等现象。

4.1.3
在储运时间短和保证产品不受损坏的前提下,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也可采用简易包装。

4.2 包装准备要求

4.2.1
产品在包装前应按产品标准检验合格,将随机文件和备件、附件及工具准备齐全。

4.2.2
产品在包装前应清理干净,所有需要防锈的表面均应除锈、清洗、涂油,随机备件、附件、工具也
要作必要的防锈处理。

4.2.3
为使包装尺寸最小和储运安全,在不影响精度的情况下,产品上可移动的零、部件应移至最小外
形尺寸的位置,并加以固定。液压、气压部件、传动部件、电气装置可做必要的拆卸。

4.2.4 拆下的液、气压等部件应清洗干净,封闭零部件及主机的出入口。

4.2.5 随机文件应用塑料袋封装。

4.2.6 应准备足够适合被包装产品的包装材料或包装箱。

4.3 包装材料要求

4.3.1 包装箱所选用木料的材质应符合 GB/T 18926 规定。

style="width:3.99328in;height:2.18658in" />style="width:3.13329in;height:1.54in" />GB/T 24854—2010

4.3.2 滑木、枕木、垫木的含水率应不大于25%,箱板的含水率应不大于20%。

4.3.3 滑木、枕木用非木材材料代替时,应经安全试验,并符合有关标准。

4.3.4 制箱用胶合板应符合 GB/T 9846.3 规定,竹编胶合板应符合GB/T
13123 的要求。

4.3.5 制箱用刨花板应符合 GB/T 4897.4 规定。

4.3.6 制箱用硬质纤维板应符合GB/T 12626.2 规定。

4.3.7 制箱用纸板应符合 GB/T 13024 规定。

4.3.8 防护用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2339 规定。

4.4 包装制箱要求

4.4.1
包装箱结构应根据产品特点、包装质量、运输要求和包装方式设计,并符合 GB/T
13384 的 要求。

4.4.2 包装箱的外廓尺寸可按 GB/T 4892
的规定。采用集装箱运输的包装箱,其外廓尺寸应适合

GB/T 1413 规定的集装箱内部尺寸的要求。

4.4.3 滑木箱、框架木箱、底盘、托盘应设有叉车孔或槽。

4.4.4 底盘、托盘的外廓尺寸应与其上承载产品的底部尺寸相适应。

4.4.5 运输包装件的尺寸界限应符合GB/T 16471 的规定。

4.4.6
设计各种包装箱、底盘和托盘的结构件和板材的截面尺寸时,可根据包装件的质量从
GB/T 12464、GB/T 7284、GB/T 18925、GB/T 10819 和 GB/T 2934 中选取。

4.4.7 花格箱所用栅板宽度应不小于80 mm, 边板宽度应不小于100 mm,
栅板间空档应根据箱内包 装物品的大小确定,不宜大于150 mm。
必要时,花格箱内可钉芦席、竹席或柳条编等,并根据需要加钉
油毛毡等防水层。

4.4.8 防水层用油毛毡应搭接,搭接长度应不小于40 mm,
并用小木条压紧钉牢。

4.4.9 箱板拼合可用平口对接(见图
la)]、压边错口接(见图1b)]或榫槽接缝(见图1c)]。 图样、技术
文件未作规定的,均用平口对接。

style="width:4.06659in;height:2.71348in" />

a) b) c)

1 箱板拼合对接

4.4.10
无辅助滑木时,滑木两端距底面高度一半处,应制成45°~55°的导角(见图2),其端部一般不

应露出箱外。

style="width:4.69341in;height:2.38678in" />

2 滑木导角

4.4.11 当产品通过枕木固定在底板上时,枕木截面 一般应与滑木截面相同。

4.4.12 箱长大于1500 mm 时,应加立柱;箱高大于600 mm 时,应加斜撑。

GB/T 24854—2010

4.4.13
箱体外观应平整、基本方正,无明显毛刺。标志、标识正确、清晰、醒目。

4.4.14 采用集装箱运输的产品,包装制箱应符合集装箱运输要求。

4.5 产品装箱要求

4.5.1
产品装箱应按装箱单的规定项目和数量进行。内包装上一般应附有标签以便识别。

4.5.2
产品装箱时应尽量使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产品应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明显偏
离中心的产品应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4.5.3
胶辊、胶管、胶带、液压、气动控制装置及其他橡胶制品应放置适当,勿与油脂类接触。解体拆卸
后的小零件,应尽可能装在原位或用小箱装好固定放置于外包装箱内。各分散装箱件均应系有表明该
件代号、名称、数量的标签。

4.5.4
产品上有特殊要求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拆下,标上记号,按特殊要求另行包装。

4.5.5
附件箱、备件箱等应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并尽量固定在主机箱内的适当位置。

4.5.6 产品与包装箱内壁应保持一定距离,其间隙不小于30 mm,
与箱顶距离不宜低于50 mm 。其 间 隙应用一定强度的缓冲或支撑材料衬垫。

4.5.7
产品或附件的重要金属加工表面不应与包装箱底板、紧固木方或压板直接接触,应用防锈、防潮
及缓冲材料加以衬垫隔开。

4.5.8
电动机、电器、仪表应采用防水纸或塑料薄膜严密包装,不应使用防锈油脂。对密封包装的产
品,其密封袋或密封箱内应放入干燥剂。

4.5.9
机器、机件均应用螺栓牢固、可靠地固定在包装箱底盘上,不应松动。若不能直接固定在底盘上
时,则可加枕木、撑木,并用压板及螺栓紧固。

4.5.10
所有包装物品均应垫平、卡紧、固定。各卡紧件、压紧件与机器上精度较高部位的接触处,应垫
纸板、毛毡等软衬。

4.5.11
采用木制底盘、联运托盘敞装产品时,产品应紧固在底盘或托盘上,不应在运输过程中发生

位移。

4.6 防护包装要求

4.6.1 防护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储运、装卸条件,选用适当的防护包装方法。

4.6.2
有特殊防护包装要求时,各类防护包装等级一般应按合同规定。无合同规定时,防水、防潮、防
霉、防锈、防震包装按下列规定进行:

a) 防水包装应符合GB/T 7350—1999 规定的B 类 3 级 ;

b) 防潮包装应符合GB/T 5048—1999 规定的2级;

c) 防霉包装应符合 GB/T 4768—2008规定的Ⅲ级;

d) 防锈包装应符合GB/T 4879—1999 规定的3级;

e)
对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应采用衬垫缓冲材料进行防震包装。防震包装的设计方法可采用
GB/T 8166 规定的方法。

4.7 出口包装要求

4.7.1 出口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际贸易合同和进口国的法律规定。

4.7.2 出口产品的包装物应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4.8 包装件性能要求

包装件经起吊、堆码、跌落、运输和叉车装卸试验后,包装箱体、底盘、托盘应无明显变形或破损,包

装产品无松散、损伤与明显的移位,产品的性能、精度等应在规定的允差范围内。

5 试验方法

5.1 产品包装检验

5.1.1
包装材料、包装制箱、产品装箱和防护包装的检测:有引用标准的按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GB/T 24854—2010

其他要求和参数(除木质包装材料含水率外)采用常规方法和感官进行检验。

5.1.2 木质包装材料含水率的测定:按 GB/T1931 执行。

5.2 包装件性能试验

5.2.1 起吊试验

重量大于或等于500 kg
的包装件,按起吊位置,以表1规定的速度起吊。起吊时,使吊绳与箱顶水
平面夹角为55°±5°。升至一定高度后(应不低于1500 mm),
紧急启、制动,左右移动3 min~5 min 后

匀速降落至地面,重复试验3次~5次。

表 1 起吊速度

包装件质量/t

起吊速度/(m/min)

<10

18

≥10

9

5.2.2 堆码试验

5.2.2.1
将包装箱置于平整的水泥地面上进行堆码试验,堆垛高度不宜大于2500 mm;
5.2.2.2 载重大于和等于500 kg,
箱体宽度大于1000 mm, 箱体高度为1000 mm~2500 mm 的大型

平顶包装箱应做如下两项试验:

a) 直接在箱顶均匀堆放砂石,使顶部承载不少于0.49 N/cm² 。 试 验 1 h
后箱顶最大挠度应不大 于30 mm;

b) 在箱顶放置载荷平板,加载,使堆积承载不少于1 N/cm² 。 试 验 1 h
后,箱壁应无明显变形,箱 体无破损。载荷平板伸出箱体四周长度应不小于100
mm, 并且有足够的刚度。所加载荷的
重心与箱顶平面距离不得大于包装箱高度的50%。

5.2.2.3 载重量小于500 kg, 箱体高度小于1000 mm
的包装箱,可直接在箱顶平面均匀加载,或在其
顶面放置载荷平板,其四周伸出箱顶平面长度应不小于100 mm,
载荷应均匀加在载荷平板上。所加载

荷量(包括载荷平板)按式(1)计算。

式中:

style="width:3.61332in;height:0.57992in" />

……

……………………

(1)

F—— 载荷,单位为牛顿(N);

K—— 在流通期间包装产品及容器的劣变系数(见表2);

H—— 堆码高度,单位为毫米(mm);

h—— 包装箱的高度,单位为毫米(mm);

W 被试包装件的毛质量,单位为千克(kg)。

表 2 流通期间包装产品及容器的劣变系数

流通期间

1个月内

>1~3个月

>3~6个月

6个月以上

劣变系数(K)

1.0

1.2

1.5

2.0

5.2.3 跌落试验

包装件按GB/T 5398
规定的形式进行面跌落、棱跌落、角跌落试验。跌落试验程序按 GB/T 4857.5

执行,跌落高度统一为100 mm。

5.2.4 公路运输试验

将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包装件置于载重汽车的中后部,适当固定。在三级公路的中级路面上以

25 km/h~40 km/h 的车速行驶200 km。

5.2.5 叉车装卸试验

用叉车叉取包装件后,作一次升降,并在类似厂区道路上来回运输不少于50 m
的路程。

GB/T 24854—2010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产品应逐台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包装件外观及图示标志、包装件结构、尺寸、木材材质、包装箱质量及产品装
箱。根据包装件的特点和实际流通环境条件可有选择地进行防护措施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当新设计的包装箱或当包装设计、工艺、材料上有较大改变时,在成批投产前应对包装件(箱)进
行型式检验。

6.3.2 按本标准第4章要求的所有项目,对产品包装和包装件进行全面检验。

6.3.3
包装件性能试验顺序应按起吊、叉车装卸、堆码、运输和跌落进行。底盘、托盘敞装的包装件不
做堆码试验。无叉车孔的包装件不做叉车装卸试验。

6.3.4 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为5%,但不少于2件。

6.4 判定规则

6.4.1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

6.4.2
对任一件或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
不合格。

7 标志

7.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根据产品特点,按 GB/T 191
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凡起吊和重心明显偏离
中心的包装箱,应标注"由此起吊”和“重心"的标志。当产品分多箱包装时,箱号应采用分数表示,分子

为箱序号,分母为总箱数,主机箱应为1号箱。

7.2 物流单元标签

应符合 GB/T 18127 的规定。

7.3 包装回收标志

应符合 GB 18455 的规定。

7.4 收发货标志

应符合 GB/T 6388 的规定。

8 随机文件

应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装箱清单(总装箱单和分装箱单)等。当产品分多箱包装时,

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和总装箱单一般放在主机箱内,分装箱单应放在相应的包装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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